(农质安发[2005]5号)
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行为,保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我中心组织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现场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现场检查,是指在审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过程。
第三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中心所属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认证分中心(以下简称“部直分中心”)负责现场检查的组织和安排;省级承办机构负责现场检查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级承办机构根据初审情况提出现场检查计划,每个月的15日前将下个月拟实施的现场检查计划分专业报部直分中心备案确认。现场检查计划包括拟现场检查的申请人、现场检查的重点、人员构成、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五条 部直分中心对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要求,审定省级承办机构提出的现场检查计划,于每月25日前将备案确认的现场检查计划及相关调整意见反馈省级承办机构。部直分中心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部直分中心检查员参与省级承办机构实施的现场检查活动。备案确认的现场检查计划原则上应当在下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现场检查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附件1)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细则》进行,现场检查组不得向申请者提出检查范围以外的其它检查要求。
第七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组长负责制。现场检查组成员一般由3人组成。
现场实地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2天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查时间的,可商申请人适当调整。
第八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当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细则》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做出现场检查结论。现场检查结论分三种:
(一)现场检查通过;
(二)现场检查基本通过,限期整改和报送整改结果;
(三)现场检查不通过,限期整改并届时派员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第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附件2)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单》(附件3)报省级承办机构。
第十条 省级承办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结论负责做好现场检查的后续工作。现场检查通过的,应结合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单》一并报部直分中心;现场检查基本通过或不通过的,根据检查组结论和建议督促申请人整改,并确认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工作单》一并报部直分中心。
第十一条 部直分中心应当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要求,对省级承办机构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单》进行复审。复审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收到省级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照需要核查的内容组织2至3名检查员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的实施方案应提前报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部直分中心应当每个季度的第1个月的10日前将备案确认的各省级承办机构现场检查计划汇总表、执行情况及部直分中心组织实施的现场核查情况向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2005年7月1日实施。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5年0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07月01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