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质安发[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总站、办、局)、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为推动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内部质量管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发展需要,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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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以下简称“内检员”)管理,不断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内部质量管理能力和标准化生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检员是指经培训合格取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并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内检员任职条件
(一)热爱无公害农产品事业,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熟练掌握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方法;
(二)熟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要求,熟练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内部检查方法与技巧;
(三)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完成规定的内检员培训课程,并经考试合格;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第四条 内检员职责
(一)负责收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政策规定,组织制(修)订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和生产技术规程;
(二)贯彻落实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三)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检查及改进工作;
(四)承办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组织申报工作;
(五)配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部中心负责内检员培训管理工作。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和相关培训合作单位负责内检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和承办工作。
第六条 部中心负责制定内检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培训师资队伍,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考试题库和颁发证书。
第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本行业内检员培训年度计划并报部中心备案认可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和培训合作单位提前30天将培训班实施方案报部中心批准后执行。培训班实施方案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对象、人数、日程、内容、师资等方面内容。
第九条 培训班结束后,省级工作机构和培训合作单位将培训通知、考勤签到表和考试试卷等材料存档,并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送部中心。
第十条 部中心对报送的人员名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内检员证书,并以部中心文件公布内检员名单。
第十一条 内检员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应当重新培训。未经重新培训的,内检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十二条 部中心定期对省级工作机构和合作培训单位的内检员培训情况和培训档案材料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内检员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注销内检员证书处分。
第十四条 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原《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管理办法(试行)》(农质安发[200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