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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来源: | 作者:pmo378670 | 发布时间: 2010-06-07 | 8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08-06发布,2001-10-01实施。
  前言
  GB/T 18407~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GB/T 18407.1~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
  GB/T 18407.2~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产地环境要求;
  GB/T 18407.3~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GB/T 18407.4~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本部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畜禽产品生产加工环境质量,促进我国畜禽产品质量的提高,加强产品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市场,促进农产品贸易的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渠升泉、王先宏、刘铁兵、赵杰、徐长兴、胡燕俐。
  1范围
  GB/T 18407的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畜禽肉类产品加工环境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评价原则、防疫措施及其他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畜禽类产品加工厂以及产品运输贮存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840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6920水质PH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7水质六价格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eqv ISO 5666~1~5666~3:1983)
  GB/T 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neq ISO/DP 8288)
  GB/T 7483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7485水质总砷的测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neq ISO 6595:1982)
  GB/T 7486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eqv ISO 6703~1:1984)
  GB/T 7492水质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67居民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 11896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68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262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3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 17095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 18407.3~2001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环境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水部分)
  中国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于GB/T 18407的本部分。
  全进全出
  将同一生产单元内的所有畜禽同时转进转出,并进行清洗、消毒、净化的养殖模式,这样可有效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病源微生物在群体中形成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4要求
  4.1选址与设施
  4.1.1畜禽养殖地、屠宰和畜禽类产品加工厂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无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生产区域。选地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避开水源防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集密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符合环境保护、兽医防疫要求,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开。
  4.1.2养殖区周围500m范围内、水源上游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包括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院污水及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物。
  4.1.3与水源有关的地方病高发区,不能作为无公害畜禽肉类产品生产、加工地。
  4.1.4养殖地应设置防止参漏、径流、飞扬且具一定容量的专用储存设施和场所,设有粪尿污水处理设施,畜禽粪便处理后应符合GB 7959和GB 14554的规定,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 16548的有关规定,排放出的生产和加工废水应符合GB 8978的有关规定。
  4.1.5饲养和加工场地应设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消毒设施、更衣室、兽医室等,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肉类加工厂卫生应符合GB 12694的有关规定。4.2畜禽饮用水、大气环境
  4.2.1畜禽饮用水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畜禽饮用水质量指标
  
  4.2.2生产加工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环境空气质量指标
  
  4.2.3畜禽场空气环境质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畜禽场空气环境质量指标
  
  4.3水质要求
  无公害畜禽类产品加工水质应符合表1的要求。
  4.4防疫要求
  4.4.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GB 16549规定的要求进行。
  4.4.2采用“全进全出”养殖管理模式,生产地应建有隔离区。
  4.4.3实施灭鼠、灭蚊、灭蝇,禁止其它家畜禽进入养殖场内。
  4.4.4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防疫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病死畜禽按GB 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5消毒要求
  4.5.1养殖场应建立消毒制度,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畜禽体表消毒、饮用水消毒等不同消毒方式。
  4.5.2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
  4.5.3进出车辆和人员应严格消毒。
  5试验方法
  5.1畜禽饮用、加工水质检测
  5.1.1砷的测定按GB/T 7485执行。
  5.1.2汞的测定按GB/T 7468执行。
  5.1.3铜、铅、镉的测定按GB/T 7475执行。
  5.1.4六价格的测定按GB/T 7467执行。
  5.1.5氰化物的测定按GB/T 7486执行。
  5.1.6氟化物的测定按GB/T 7483执行。
  5.1.7氯化物的测定按GB/T 11896执行。
  5.1.8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按GB/T 7492执行。
  5.1.9大肠菌群的检测按GB/T 4789.3执行。
  5.1.10 pH的测定按GB/T 6920执行。
  5.2环境空气质量检测
  5.2.1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按GB/T 15432执行。
  5.2.2二氧化硫的测定按GB/T 15262执行。
  5.2.3氮氧化物的测定按GB/T 15436执行。
  5.2.4氟化物的测定按GB/T 15433执行。
  5.2.5铅的测定按GB/T 15264执行。
  5.3场区、舍区环境质量检测
  5.3.1氨气的测定按GB/T 14668执行。
  5.3.2硫化氢的测定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环境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水部分)执行。
  5.3.3二氧化碳的测定按国家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执行。
  5.3.4可吸人颗粒的测定场区按GB 11667执行,舍内按GB/T 17095执行。
  5.3.5恶臭的测定按GB/T 14675执行。
  6评价原则
  6.1无公害畜禽类产品生产加工环境质量必须符合GB/T 18407的本部分的规定。
  6.2取样方法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6.3检验结果的数值修约按GB/T 817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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