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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来源: | 作者:pmo378670 | 发布时间: 2010-06-07 | 820 次浏览 | 分享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生物安全处理
通过用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3.1        运送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滲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3.2  销毁
3.2.1  适用对象
3.2.1.1 确认为炭疽、鼻疽、牛肺疫、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马鼻气管炎、蓝舌病、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牛瘟、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牛鼻气管炎、粘膜病、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李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瘟(禽流感)、小鹅瘟、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兔产气荚膜梭菌病等传染病和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病畜禽整个尸体;从其他患病畜禽各部分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 
3.2.2.1焚毁
   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 
3.2.2.2 掩埋
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具体掩埋要求如下:
a) 掩埋地点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  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  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
d)   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m以上
e)   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3   无害化处理
3.3.1 化制
3.3.1.1 适用对象
除3.2.1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动物的整个尸体或胴体、内脏。
3.3.1.2   操作方法
       利用干化、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3.3.2  消毒
3.3.2.1适用对象
除3.2.1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骨、角、绒。
3.3.2.2  操作方法
3.3.2.2.1 高温处理法
   适用于染疫动物蹄、骨和角的处理。
   将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骨、蹄、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或脱脂时止。
3.3.2.2.2  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
    适用于被3.1.1疫病污染的和一般病畜的皮毛消毒。
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液温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1的皮张用10L消毒液。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也可按100mL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3 过氧乙酸消毒法
    适用于任何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
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min,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4 碱盐液浸泡消毒
    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皮毛消毒。
    将皮毛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室温(18~25℃)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5 煮沸消毒法
适用于染疫动物鬃毛的处理。
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h-2.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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