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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产品生产、价格预警信息采集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mo378670 | 发布时间: 2009-11-17 | 8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粤农函〔2009〕888号
 时间:2009-10-26
各地级以上市、有关县农业局、农产品批发市场:
  近年来,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波动,特别是粮食、生猪、蔬菜、水果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价格的波动,严重影响了我省农产品的生产、供应和消费,也影响了农民的收入和生产积极性。为更好地加强“三农”工作,有效调控我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价格,积极引导农产品消费,支持农业科学决策,现决定逐步建立和健全我省的农产品生产、价格预警信息采集体系,开展农产品生产、价格预警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分析会商和信息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价格信息采集体系
  在现有20个部、省两级农业基点调查县的基础上,增加廉江市等10个县级和14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初步构成省内农产品生产和产地、批发市场价格等信息采集体系。信息采集点名单详见附件1。
  二、开展主要农产品生产、价格信息采集
  县级农产品生产、价格信息采集点,定期开展粮食、油料、水果、蔬菜、畜禽产品的生产、供应、消费,产地收购、市场零售价格,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农产品生产成本等信息的采集、分析、汇总和上报。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点,开展交易品种、成交价格、成交量、产地来源、市场流向等信息的采集、分析、汇总和上报。各信息采集点的农产品生产、价格信息具体上传时间、方式、内容、频率和业务培训等另行通知。
  三、开展农产品生产、价格信息数据分析和发布
  对各信息采集点上报的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发布。开展粮食、油料、蔬菜、水果、畜禽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价格、市场供应分析,主要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分析,产地、批发、零售市场农产品价格变动分析,农产品价格趋势分析等,及时发布有关的预警信息,正确引导农产品生产、供应和消费,辅助党委、政府农业决策。
  四、高度重视,专人负责
  各信息采集点所在市、县农业局要高度重视,配备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协调和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价格信息采集及上报工作。各信息采集点指定部门和1名以上的信息采集联络员,负责有关的信息采集。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指定科(处)室及1名联络人员,负责辖区内县级和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点有关协调工作。我厅的信息采集、数据汇总、分析及信息发布等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于10月31日前,将辖区内各信息采集点的信息采集负责部门(股、室)、联络员名单及单位开户银行资料(附件2),市农业局负责信息采集科(处)室及联络人员名单等报我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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